简介: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而
简介:【摘要】贿赂犯罪侦查中已有适用污点证人的实践,但是囿于没有立法层面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从我国法律现状考量,建立行贿人污点证人制度不仅是满足侦查现实的需要,更是整个刑事立法的趋势。【关键词】贿赂犯罪行贿人污点证人一、污点证人及其在贿赂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观点推绎污点证人,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制度产生于英国,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分别被称为“窝里反证人”①和“边缘化证人”②,在德国被称为“王冠证人”③。该制度产生的动因在于排除证人具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障碍,以体现法益的平衡。……
简介: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发展过程中历史的必然的产物,其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必不可少。美国立法历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障,到罪行豁免,再到使用豁免的沿革过程。从美国司法实践而言,证人豁免制度经历了从控方证人豁免到辩方证人豁免的发展历程,并且正式证人豁免和非正式证人豁免并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出现了类似于证人豁免制度的做法,但这种不具备实质性的做法只是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刑事法律并未规定证人豁免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证人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式的证人豁免制度。
简介: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承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作出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有尝试性的运用其解决某些案件。在法律规定依然空白和实际需求愈来愈大这二者存在矛盾的大环境下,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人豁免制度尤为重要。
简介:证人宣誓制度同时具有仪式化与法律化的双重结构和价值,发挥着仪式化、法律化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而上述基础和功能在当下中国是残缺不全甚至完全阙如的。故此,我们不倡导仓促建立西方标准意义上的证人宣誓制度,仅建议将司法解释中现有的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制度加以完善,增设“签署并当庭宣读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