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道和生学”主张世界万物是由“大道之和气”产生的,它是对史伯的“和生”说、老子的“道生”说和庄子的“气生”说的传承与发展。史伯强调“以他平他”之“和”是“生物”的根据,不仅在思想史上第一次准确界定了“和”的概念,而且提出了“和实生物”的重要观点。老子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来解说“万物起源”,并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原理纳入其中,精妙地揭示出“道生”实为“和生”,从而将史伯“和生”思想提升到形而上的高度。庄子实现了“和生”思想的进一步传承与发展。他在老子“道生”说的基础上提出“气生”说,使“道生”的原理具体化,又将“气生”上升“为纪”,即普遍规律的高度,指出“气生”的原理即在于阴阳平衡、阴阳调和。他提出的“至德之世”实际上就是和谐社会、和生社会。“大道和生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实现心态和谐、世态和谐、生态和谐以及和平崛起,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
简介:许多明史界和国际关系史界的研究者都认为,明代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是最为典型的“华夷秩序”体系。帝制中国的“华夷秩序”体系可谓“春秋公法”,牢牢笼盖朝鲜、琉球和日本,使东北亚诸国诚心向化、恭谨输贡、严守藩封,心悦诚服奉帝制中国为天朝上国。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代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十分复杂、十分诡谲,“华夷秩序”体系遭到严峻冲击和挑战。日本始终没有承认明代中国的宗主地位,明日关系与明朝关系、明琉关系不可等同视之,有本质差异。特别是日本在十六世纪中叶结束南北分裂后,侵朝鲜、伐琉球,叫板明朝独大地位,俨然在构筑“华夷秩序”之外的“和夷秩序”,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是二元的。
简介:英国普通法中本身蕴含着衡平法的萌芽形态,但作为英国法的一种独立渊源的衡平法则直接起源于普通法的僵化和自我调整的失败。国王通过具有教俗两界独特身份的大法官对个案进行衡平性质的司法干预弥补了普通法法院分配正义功能的偏差。补充推动论立基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认为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而渊源于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的良心论则认为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与良心紧密相连,大法官的良心在衡平救济中起到了实体法的作用。随着圣杰曼对良心论的改造和宗教改革的发展,"衡平"取代良心成为主导大法官衡平管辖权发展的理论基础,衡平法的先例原则逐步成型,这一过程也反映了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的世俗化和司法化。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