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交通安全的现状令人担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不仅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角度来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关键词】交通犯罪醉驾危险驾驶近年来,醉酒驾驶和飙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必须在行为人因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适时说:“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
简介:刑罚目的是报应抑或预防的持久论争,最终在互相借势和依势中走向妥协,并形成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论,其旨意在于既实现预防又实现报应正义。但预防失效引起的反思性思考、西方行为学发展中的现实人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论对理性人论祛伪,佐证了预防论实现的必要条件的不自足;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双曲贴现和满意原则对犯罪人行为的牵引,翻转出预防观理性人逻辑前提与现实人行为选择的异曲;监禁刑特殊预防的负效应、预防性刑事立法遭受的诟病及社会对刑罚该当度内报应正义的认同,使刑罚的犯罪预防止于制度构建。刑罚预防逻辑与现实人行为选择背离使刑罚一体化与实践剥离,宣谕了刑罚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采取多维预防措施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简介:刑罚目的概念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国内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一体论的解构皆未超出国外三类刑罚目的观暨报应论、预防论、并合论之界定的范围。刑罚目的观念界定关乎刑罚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决策样态,进而关乎公众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与方法,必须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空、社会情势、刑罚目的法理,在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在不同维度上对其作一合情合理的分析与界定。预防主义在刑罚运作层面不具有运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在于刑罚理念层面而不在于刑罚运作层面,公正报应是刑罚的可应用于刑事活动的目的,社会化的维持与良性发展是刑罚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