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学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问题随着近年来学生起诉大学案件的频发而渐次浮出水面。文章分析了司法介入大学的法理基础,认为大学与学生之间属于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遭遇解构,大学自治权是行政裁量权的特殊表现形式,进而确认了司法介入大学的正当性。司法介入大学,涉及司法权与大学自治权的关系,反映在司法介入大学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强度两个方面。在审查范围上,文章认为应坚持外部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在审查强度上,应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适用不同强度的审查标准。学术评价既涉及事实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大学享有判断余地,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大学还需进行相应的价值补充
简介:在强奸型的强迫卖淫罪中,要区分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即如果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即可。但如果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并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强迫卖淫罪应该认定为结果犯,如果强奸后迫使卖淫,但被害人没有卖淫,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未遂,在适用强迫卖淫罪加重构成的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嫖客在明知到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而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强迫卖淫者既触犯了强迫卖淫罪,又触犯了强奸罪,构成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卖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