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初,深圳经济特区甫一创办,便融人邓小平倡导的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中国统一这两大历史任务中。在香港回归谈判前后,深圳特区政治、经济内涵有明显发展。中国政府在与英国政府谈判中圆满实现了目标,在对深圳特区这个棋子的运用上也颇具匠心。深圳特区在国家全局战略中的位置由此奠定。深圳与香港回归问题渊源1949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南下解放大军陈兵深圳以北樟木头一线,避免与香港的英国驻军发生接触。英国无意放弃香港。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针对香港问题明确“长期打算、充分利用”方针。广东省领导人在看待深圳香港关系问题上并非一以贯之。政治气氛缓和时期,比如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一些人间或提出,香港和深圳属于城乡关系。
简介:20世纪初,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一统天下"。为了"杀出一条血路来",使市场取向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发挥"窗口"、"示范"、"排头兵"作用,厦门等四个经济特区相继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经济特区所特有的特殊优惠政策的负面效应愈来愈凸现,促使经济特区的发展由政策(特殊优惠政策)驱动向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驱动转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随之从重点突破转向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厦门等11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继建立。厦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与其他10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一样,都把全面推进科学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不同的是厦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还肩负着深化对台经贸合作先行先试的特殊任务。如何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简介: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请求,就刚果(金)案审理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解释。本次释法涉及到一系列与基本法相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下几个问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国家豁免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表明,国家豁免涉及到国家间的关系,是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国家行为,由主权国家行使和决定;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奉行与国家相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香港法院既无权决定香港实行何种国家豁免制度,也对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三、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九七年前在香港适用的普通法,如果在香港特区继续适用,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以不与基本法抵触为原则,普通法的任何规定和原则都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