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简介:【内容摘要】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研究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调衔接,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在尊重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方能实现二者职能的良好衔接。本文将梳理分析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细化的部分,进而提出对两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构建策略,以高效地实现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配合。
简介:编辑同志:我们在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和调查时,涉及到一些非监察对象,请问,监察机关能不能对非监察对象进行查询?达理达理同志: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活动中,只要是监察事项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单位性质和个人隶属关系如何,监察机关都有权根据处理监察事项的需要对其进行查询。因此,监察机关有权向监察事项涉及的非监察对象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但监察机关向监察事项直接指向的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非监察对象进行查询,与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采取监察措施是不同的,对查询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采取查询以外的其他监察措施。监察机关能不能对非监察对象进行查询?@孙良怀
简介:经四川省教委、省财政厅推荐,四川农业大学财务处被上报国家财政部表彰。财政部在表彰之前,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处近三年遵守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笔者深感这一做法好,值得提倡。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接触群众多,对所属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比较了解,谁该表彰,谁不该表彰,他们最有发言权。上级在表彰之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使表彰的先进真正成为比、学、赶、超的榜样,让兄弟单位信服,让群众信服,表彰才能真正达到表扬先进,激励落后的目的。眼下,有的单位在选定上报表彰单位和个人时,爱少数人主观决定,不注意听取群众意见。甚
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