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犯罪概念的基础,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心,我国由苏联引入此理论并沿用至今。自我国79年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学术界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废改之争不断,本文从我国现今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现状出发,综合三种学术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进行对比分析,力求重新定位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一、社会危害性的渊源(一)社会危害“社会危害”这一概念首先由贝卡利亚提出,“指犯罪对签订社会契约的全体个体即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危害”,社会危害是实然的客观存在;而对与“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客观的认为其是应然的犯罪的标准,而并非由实定刑来确定、也并非由司法官直接援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二)我国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由苏联引入(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明确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使其成为苏联刑法学的中心。我国吸收了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这一理论的核心,形成了我的刑法体系。其一,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条规定“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这是一个犯罪的实质概念。这一概念结合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规定了犯罪的混合概念。与此同时,结合我国1979年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等等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
简介:摘要:以人教版初中语文课程中的诗歌教学为背景,探索了互文性理论在初中语文诗歌教学中的应用。互文性理论是一种文学理论,强调文学作品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通过系统研究人教版初中语文课程中的诗歌教学内容,并结合互文性理论的相关观点和方法,分析了如何将互文性理论应用于初中语文诗歌教学中,以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和阅读能力。研究发现,互文性理论可以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和思辨能力,提高他们对诗歌的理解和欣赏水平。通过诗歌之间的相互引用和比较分析,学生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诗歌的内涵和艺术特点。此外,运用互文性理论进行创作活动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表达能力。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丰富初中语文诗歌教学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学生对诗歌的理解和欣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