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简介:一、问题意识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简介:契约型农业组织承担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职能,对农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但契约不完全,势必导致组织稳定性低下、产品质量事故等问题频现。改变契约型组织的决策权配置,可以提高组织稳定性,增强产品质量的控制力度。在明晰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权力结构差异的前提下,以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为研究框架,通过8家畜禽生产企业验证,对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决策权配置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契约型农业组织的差异在于企业和农户双方在生产环节中的决策权配置状况不同,而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产品质量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契约组织的决策权配置状况,进而影响契约型组织效率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