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1980年9月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经历了六次修正,从1993年至2011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原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国情,也导致了某些人承担过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和税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在减税降负的大环境下,2018年国家发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最大的改革亮点是将原本的分类所得税制度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其中包括提高基本费用扣除额标准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本文基于基本理论研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希望能够为完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供思路。
简介: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公式仅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都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假如某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扣缴不足时,其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统一标准1100元)假设某扣缴义务人某月应支付某人工资、薪金所得。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b元,没能扣足,当月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设为X)。则b+X=(a+x-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