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观察阻力针法治疗肩周炎的疗效。方法将80例肩周炎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2组均行普通针刺治疗,观察组在普通针刺治疗后再行阻力针法。治疗两个疗程后评定疗效。结果2组患者肩关节疼痛、ADL、ROM及总评分均比治疗前有明显提高(P<0.05,P<0.01),且观察组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1)。结论普通针刺治疗肩周炎对缓解疼痛、减轻炎症疗效显著,但对肩关节活动范围(ROM)的改善不甚理想,阻力针法与普通针刺最大的不同是在取穴、针法与体位方面都明显地突出了一个“动”字。即在行针刺手法的同时,让患者作相应的活动,故可使粘连的关节囊、肌腱和韧带得以松解,改善肩关节活动范围。
简介:《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2010)第36条继续沿袭了该规定。"直接损失"的概念从民法中引进,但其目的和理念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学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国家赔偿法上的直接损失理论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反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背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学者所设计的理论进行对照,辅以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考察,试图揭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而提出两个优化方案:即国家赔偿标准上直接适用民法规定的理想方案,以及对直接损失作重新解释的稳妥方案。在保持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赔偿标准理论上的自洽与事实上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