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
简介:全面地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首先注意区分法治与人治和法治与德治这两个层次的概念关系.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我们党又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这种国家形态的手段,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和德治相比则居于主要或根本方式的地位,因为一是就哲学根据而言,这是由矛盾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二是就实践根据而言,德治也不能居于治国的根本方式地位;三是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现实德治的功用威慑力远不及法治功用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