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疑,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它要求公民必须服从法律并遵守法律判决。但问题是:公民是否因此必须放弃对法律的批判或反思的自由?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何处?柏拉图在《申辩》和《克里托》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负载的正义,对法律及权威的服从以正义为前提条件;当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原则相悖的时候,正义实施独一无二的统治权。于是,关于法律及其权威,个人应反思性地敬重,这一反思性的态度拒斥任何形式的顺从主义。在面对法律与权威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自问:它正义吗?理性地追问坚持正义的终极权威性。倘使法律及其判决值得遵从,那么它必定是正义的。柏拉图式的原则遵奉这一认识:只服从正义的权威,不服从不义的法律和命令,尽管它们可能合法。柏拉图主张,一个人应依照自己对正义的理性思考决定自己的行动,去做他的理性告诉他是正确的事情。这样才能在遵从与不服从之间维系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正是法律与社会进步的源泉。一味地服从法律而放弃个体的理性判断乃奴性的表现,而桀骜不驯则会滑向无政府主义而使社会陷入混乱。如何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在临终时刻给出了自己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