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为股东的利益以公司名义做担保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担保作为一种帮助公司盈利的有效手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实实践中公司担保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违法担保的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当如何界定?
简介:摘要 : 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中心环节。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通过何种途径实现,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关系着担保双方的利益和担保交易秩序。担保物权能否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所以,实现程序设计的不合理会增加担保交易的成本,使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