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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关于证据的概念,在苏联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最先开始于五十年代中期。六十年代初,苏联全苏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措施研究所组织编写了一部诉讼证据理论专著。配合这部专著的写作,苏联法学界又一次对证据概念问题展开了讨论。从这些讨论中可以看出,苏联法学界有三种基本的观点:一是“事实说”;二是“反映说”;三是“两义说”。同苏联比较起来,我国法学界在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则大得多,时间也长得多。我国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到1964年因“社教”开始而中断。这并不是争论的结束,因而,1976年拨乱反正后又开始争论,并很快形成了高潮,直到现在分歧依然存在。在这场争论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事实

  • 标签: 刑事诉讼证据 形式证据观 实质证据观 反映说 客观事实 两义说
  • 简介:证据开示制度是一项体现程序公正价值,保障辩护防御权的重要的司法诉讼制度,其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本文试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典型外国法例、法理基础及其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问题和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的地位等角度论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加强与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 标签: 证据开示制度 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程序公正 中国
  • 简介: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证据资料—→证明力-→事实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三) 证据裁判原则意义上的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意义上的证据首先是指裁判者视角下的证据,即该项证据对于要证事实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 标签: 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
  • 简介: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的合并,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   (二)的构成要素和识别   1.的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是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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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一、证据的自由评价  根据案件事实是否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自由评价证据的实质是要求裁判者按照人类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认识方式去判断面前的证据,根据一定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推理其他待证事实

  • 标签: 自由评价 证据自由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中随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出方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是由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关键在于合理划定证据失权的临界点;超过期限的,若无正当理由将失去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还要强化当事人收集、获取、保全证据的能力.

  • 标签: 证据失权 举证责任 举证能力 立法构想
  • 简介: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使错者承担起责任,在民事责任中

  • 标签: 诉责任 错诉
  • 简介:对此有人认为是诉讼标的或的变更,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一个完整的则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构成

  • 标签: 法理探微 诉法理
  • 简介:民事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化在民事证据领域的体现,不但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是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完善的证据契约制度,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诉讼模式的转变,建立完善的证据契约制度逐渐成为可能,因此有必要对证据契约的价值、理论依据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进行探讨。

  • 标签: 民事证据契约 正当性 价值 完善
  • 简介:审判中如何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是不同法系共同所要面对的问题,而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是正确评价证据可采性的关键,同时也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将证据相关性用贝叶斯概率方法进行刻画是一种有益的理性尝试,可以将证据相关性进行量化比较,然而却存在着以封闭理论假设应对纷繁复杂外部环境的理论困难。本文对此理论困难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主观概率的选择困难来自于参考类的不当选取。针对案件事实发现的对话认知过程,从新论辩术理论的视角探讨了案件事实发现过程的对话类型,主张证据相关性具有论辩术维度,根据案件事实发现过程中多主体参与的说服论证特征,提出证据相关性的理解还具有修辞学维度。

  • 标签: 相关性 贝叶斯概率 论辩术 修辞学
  • 简介:  二、证据采信规则的基本原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我们认为证据不足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

  • 标签: 刑诉证据 建立刑诉 证据采信
  • 简介:电子证据现象反映了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即所有证据形式都会被修改,所有的证据形式都面临着可信度危机。证据的可信度除了与证据的取得过程有关,还与证据提供者的可信度有关。在证据取得过程合法的情况下,证据的可信度将直接取决于证据提供者的可信度。

  • 标签: 电子证据 证据可信度 证据提供者
  • 简介:阐释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内涵与执行效果,考察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比较和分析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中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以期有益于中国证据开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标签: 民事证据 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
  • 简介:<正>顾名思义,证据法是规范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专门法律。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证据法在我国并不受重视,只是随着近些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而浮出水面并走向彰显。人们普遍认识到,证据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由于证据法发展的黄金期相对短暂,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证据

  • 标签: 证据法 证据立法 司法证明 当事人主义诉讼 何家弘 可采性
  • 简介:合法性是否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大有争议。笔者拟从“事实说”的证据概念出发,分别从理论上的逻辑角度与实践中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证明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只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关键词证据;基本属性;合法性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对证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三、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四、结论在讨论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合法性就是在证据中的作用之后,笔者想对自己的观点做一个系统地表述。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参考文献1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宋世杰.证据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3吴宏耀.寸心集樊崇义教授执教四十周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杜奕辉(198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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