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6l届联大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首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它将对全世界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全球有6.5亿残疾人,其中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公约生效前,还没有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目前,立法保护残疾人的国家还不到50个,而对残疾人的歧视则非常普遍。本届大会通过的公约将对各国的立法提出要求,从建筑、城市规划、交通、教育、就业和娱乐等各个方面,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的对残疾人的不平等观念。公约具体包括50个条款和一份任择议定书,内容包括无障碍环境、免受歧视以及健康、就业和参与政治等一系列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简介:2007年3月起开放签字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体系在保护人权领域的最新努力。与以往的多数人权条约一样,《残疾人权利公约》列举了具体权利、构划了报告体制,同时通过任择议定书设计建立一套来文制度。这意味着在国际人权法上又添加了一套体制。虽然从权利保护发展本身看,这一公约的出现丰富了联合国体系的人权保护内容,但是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它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征的继续与延伸,本质上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维护人权各个环节的成本。现阶段有必要考虑将包括人权、环境等领域的规范进行编纂,将相应机构进行整合,以推进国际法治的目标。
简介:合理便利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个关键概念。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以后,中国在教育领域实施合理便利方面有了突出进步。行政机关在实施合理便利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确正式出现在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为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条款。在融合教育推进的过程中,在教育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这就要求中国法律能够将提供合理便利从考试这一环节扩大到残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项和所有环节,并明确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简介:摘要本文阐述了在生物层面上有残缺或功能障碍的人的致因;对残疾类型的划分;区别一般人的心理特点,还有着独特的心理表现和认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