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欺诈性抚养是一种侵犯人格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目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人们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与处理存在争议和分歧。面对日益增多的欺诈性抚养纠纷,我们一方面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包括欺诈性抚养关系特征和性质的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和形式等内容,提出对欺诈性抚养进行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关立法修订完善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侵权损害赔偿说的理论来指导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案件作为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当事人如果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有关规定和法理对案件进行审理。
简介:摘要:保险欺诈问题与海上保险相伴而生,在索赔阶段出现的欺诈更是不胜枚举,严重阻碍了海上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不论是学理上还是保险行业的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甚少,导致相关立法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海上保险合同中欺诈性索赔行为认定的标准,在我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英国法的最新规定,完善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相关规定。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商事环境对企业进入与退出制度要求愈发严格,依靠中央的供给侧改革的需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退出制度,企业退出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的退出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在近代,各个国家一直秉持着“破产有罪”的观念,直到20世纪中叶才转变为“诚实而不幸的破产”破产无罪的观念,也即只有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基础上破产才能被视为是无罪。因此设立破产欺诈罪有助于打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侵犯债务人财产的欺诈行为。
简介: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基金收支规模迅速增大。据统计,2004年末,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近5500亿元,基金收支总量超过1万亿元。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基金管理主体增加,基金管理环节增多,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配套,防范工作不到位,各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骗术林林总总,让人触目惊心。逃避缴费义务、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时有发生。如:在缴费方面,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人数、隐瞒职工身份,少缴、漏缴保险费。在养老保险方面,隐瞒真实情况,提前退休;隐瞒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养老金。在医疗保险方面,冒名就诊、住院,伪造、变造医疗病例、处方、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骗取医疗保险金;定点医院虚开住院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或挂床住院,虚记住院费用,以住院为名,变造、伪造住院凭证,套取医保统筹基金。在失业保险方面,隐瞒再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在工伤保险方面,通过提高工伤评定等级,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等。2003年6月,我们在九省市对五个险种的欺诈情况进行调研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征收环节的欺诈行为有11种,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有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