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司法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如何有效评价司法公正在环境案件中的实现情况则是研究的难点所在。目前,国内外的法治评估实践从整体和宏观维度上对司法公正进行了量化评价,但尚无法在微观维度上实现对特定领域的精准分析。根据司法公正的一般理论和环境正义的特殊要求,运用统计学方法,以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侵权一审判决书作为样本,将污染受害人"诉讼请求支持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分为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个方面),将案件中的相关因素(包括实体性因素和程序性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可以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受到当事人身份、数量、案件发生地、审判期限的显著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污染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充分性与公平性;法官的司法能力及相关理论学说也亟待改进。针对其他类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本研究在方法上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推进大数据条件下民事司法的"分类诊断"和"精准研究",是对目前法治评估体系的有益补充。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简介:一、评价现状(一)评价理念已有的教学评价依据是评价教师是否按照规定动作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很少注重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需求和学生个性化培养需求。在此评价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的教师教学评价实质是一种传统的奖惩性评价,即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给教师打分,然后据此进行年终考核,并以此作为教师未来晋级、晋职和实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在此评价理念的指导下,教学评价仅仅被当作管理教师的一种手段,强调了职称评定和相关选拔的指标。这种类型的评价体系无益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无益于教师在教学评价过程中的自我激励和发展,无益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及创新意识的提高。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中保育岗位教师数量在不断的增多,其中年轻教师的比例较大,这就代表当前保育岗位教师在对该项工作的理解上存在严重的不足,尤其是就其实践经验来讲。除此之外,多数幼儿园在保育岗位工作上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是定期更换保育员,这样就造成保育教师对保育工作难以进行深入的了解,抑制保育教师专业水准的提升。其次,多数保育教师都认为保育岗位对于幼儿园来讲并不重要,因此对该项工作内容没有更全面的进行了解,例如,保育岗位要求已经工作实行的具体环节等都没有详细的认识,也不懂得该如何进行操作。针对以上问题就需要幼儿园领导人员先提高自身对保育工作的重视,然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其能够在其引导下对保育工作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提升幼儿园保育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