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调解前置制度,系特定类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强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无论是规范逻辑与常识逻辑之间的冲突、二元解纷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还是"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都亟待解纷方式的优化以缓解现状。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优化诉讼成本的考虑,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被纳入调解前置程序中,并遵循法定性、前置性、强制性以及不公开调解等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前置程序具有详细规定,我国由于"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的长期确立、社会调解机构不够健全等原因,调解前置一直处于理论状态。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告知启动程序,配备专业性的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赋予调解协议准司法文书的性质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完善方向。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群众信访问题的类型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基于此从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编制等方面,提出减少或避免信访案件产生的对策。
简介:摘要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整个国际趋势上项目后评价的地位在不断提高。我国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较晚,尤其是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还正处于发展阶段,而且相应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也不太完善,尚未建立统一的化工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后评价方法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对于化工建设项目而言,需要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满足现代管理制度、适应于大多数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营实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体系和模式。本文首先分析了项目后评价的定义、内容及评价方法,通过对评价方法的探讨总结出后评价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