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越南政府于2006年9月27日颁布第89号决定,规范出入境商品和国内流通商品的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个人和组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由越南科学技术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新规定生效后,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第178号决定作废。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如下内容:(1)明确规定越南作为国际条约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2)对商品产地的标明要求更具体。商品产地必须标明生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对于在越南生产的商品,已经标明厂家地址的,不用标明产地。(3)商品名称由生产经营者自定并承担责任。
简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5月30日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共45条,对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及印刷,应用和管理、续展、变更和注销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