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为执行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类为可替代行为,可由法院或他人代履行,甚至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选,被执行人承担费用。不可替代行为则如腾退房屋、赔礼道歉、探望权行使、排除妨害等,该类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依附紧密相关,以该类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执行难点,需要研究化解。
简介: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受到省委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省委、省人大领导先后多次听取关于执行工作的专题汇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重心。以转变执行理念、推进执行改革为突破口,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注重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使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实现了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敏感案件和久执不决的“骨头”案件得以全面执行,为优化海南投资环境、建设和谐海南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