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声明书有效,该女丧失了继承权,故该女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理由:l、声明书为该女本人所写,
简介:【摘要】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其财产权益,势必将减损其个人财产或者增添其额外债务,以致影响债权人受偿可能。此时,债权人自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债务人财产以获救济。然债务人放弃继承是否属前述行为之列,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样以此权利撤销其行为,学界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从立法理念的趋势发展来看,法律趋向崇尚人本主义,保护人身关系。继承并非仅具财产属性,而是兼具人身属性的综合性权利。债权人可撤销范围应限于债权形成时,债务人自身拥有的责任财产,且否定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放弃债继承的行为,并未超出债权形成时债权人预期。债务人放弃继承主观上亦存在多种可能,不应就此放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简介:1998年4月24日《姑苏晚报》第10版刊出一则“律师答疑”短文。所涉案情是,张某在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由于王某之父去世时遗有10万元存款尚未处理,张某提出要求将王某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王某却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律师的回答是,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理由主要有,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旦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不论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占有遗产,被继承人所遗财产或债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按法律顺序转属其继承人享有。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权利时起,继承人的配偶对其夫或妻的应继承份额即享有共同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