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本会建议【陪审制的废除或专业化】:删除第1款中的陪审员和本条第3款。理由: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实践中形同虚设,不仅陪而不审,而且导致合议制在某种程度上褪变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不如取消陪审员制度。如果保留该制度,本会建议要求陪审员必须从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律师资格、司法资格的专业人员中产生。本会建议增加一条[合议庭成员的随机选定]:立案庭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并在立案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随机选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在共同随机选定合议庭成员之前,有权了解相关审判庭备选法官的
简介: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明显呈上升的趋势,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和危害。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督促交通运输人员遵纪守法,震慑和打击交通肇事的犯罪分子,笔者建议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刑期,酌情适用罚金刑。一、提高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必要性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犯交通肇事罪者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而且在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交通事故发案率较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很少,所以对交通肇事罪规定最高刑为七年,这在当时是行得通的。但七九年制定刑法后,情况变化大了。改革开放给运输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运输业由国营单独经营变为国营和个体同时经营,甚至个体运输业还比国营强,大大加快了运输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