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非法拘禁他人,我国刑法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采用这种手段以达到索债的目的,使近年以来非法拘禁案件急骤增多,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笔者现通过对宁波市两年来发生的155起非法拘禁案件的调查分析,试对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置对策作一粗浅探讨。一、非法拘禁案件的表现形式当前,以经济纠纷为主引发的非法拘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强行带离,秘密关押。这是一种绑架人质型的非法拘禁手段,较为常见。即对被拘禁人进行突袭,乘被拘禁人不备强行转移异地秘密看管,同时告知被拘禁人家属限时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付款,对拘禁人是谁和被拘禁人关押的具体地点一概不提。如公安机关前来解救,则将被拘禁人多次转移,并几经变换交款地点。
简介:摘要在一起因索债而致受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有人认为被告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属于非法拘禁,还有人认为应按故意杀人惩处。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简介:对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件,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重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导致对同类案件要么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么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存在将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和实质数罪混为一谈等问题.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肯定因果关系并不表明对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处.因为在非法拘禁这类封闭的作案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防止被害人自杀或他杀事件的发生,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视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简介: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一、被告人殷恰龙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1991年3月29日中午,同案被告人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