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