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以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借鉴,我国立法中“虚假广告”的概念应当被“引人误解的广告”概念所替代。即在以竞争为目的的商业广告中使用直接或间接的虚假宣传内容或者隐瞒足以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使广告受众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足以影响交易与否的重大误解的广告宣传。在确定一则广告是“否引人误解”的标准在于广告本身是是相对人产生了对于产品或者服务本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或者价格等足以决定交易与否对的要件的误解。这样才可以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确定“引人误解的广告”,并且寻找到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