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新经济形态下,以网约工为代表的灵活就业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平台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事实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以及平台用工法治建设的滞后,当前的平台经济存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普遍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滞后,平台用工存在对劳动者社会保护不足的问题。平台用工的劳动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平台用工也备受关注,应当对平台用工加强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健全平台用工立法,以健全的法制保障新经济时代劳动者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依托于网络平台而生的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劳动争议也随之频发。平台共享经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的转变给我国传统企业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使我们充分认识和看到当前传统认定标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重新认真审视和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需要。
简介:摘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共享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日渐增加,企业灵活用工、个人灵活就业成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方式。为整合要素市场,各类灵活用工平台迅速发展。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相关的政策及指导文件,为规范该细分领域的运作模式提供了积极的指导。但是,相较于灵活用工业态高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相关的监管制度仍然存在滞后性,加之当前阶段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的局限性,当前的灵活用工平台在涉税风险的管控上存在难度。本文着眼于灵活用工业态下的平台方,肯定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指出当前灵活用工平台普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分析相关税务风险管控的难点,结合灵工业态各方参与者的情况,提出完善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管控的相关建议,以期促进灵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介:农电用工问题种种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