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者认为:成文法的普遍性、确定性使其内在地追求效率、安全价值而忽略了灵活、个别正义价值,从而使法律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性。围绕着法律局限性问题的解决,展开了一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相互结合的法哲学史和法律史。作者对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绝对自由裁量方案,绝对严格规则方案和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方案进行了分析,认为绝对自由裁量方案无法保证安全并破坏法制的统一,绝对的严格规则方案使法律陷入僵化并牺牲个别正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方案较好地调和了法律的效率、安全与灵活、个别正义的值价矛盾,应成为我国采取的方案。为此,我国应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摈弃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确立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为此应对提高法官素质的关键工作予以极大重视.
简介:摘要:春秋时期,为改良当时盛行的主观臆断的解诗方法,孟子提出了著名的“以意逆志论”,其积极意义无疑是巨大的。但其同样存在着片面性和局限性,我们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和学以致用的原则,批判的接受这一古代经典,并作出新的诠释,使其在现代亦能迸发出璀璨夺目的光彩。关键词:以意逆志孟子文学批评著名的文学批评方法“以意逆志”出自《孟子·万章章句上》。针对咸丘蒙对《诗经·小雅·北山》的错误理解,孟子指出要全面确切的理解诗的内容,必须善于“以意逆志”。与之相承的,孟子还在《孟子·万章章句下》中提出了“知人论世”的理论,即要求读诗人必须深入的了解诗人生平事迹等情况。春秋时期,“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的主观臆断的解诗方法风气正盛,孟子要求改变这种不良现状,提出救弊措施,无疑是有明显积极意义的。然而我们发现“以意逆志”亦存在有许多片面性和局限性,对于后世文学价值的阐释也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在这里试作简要分析。想分析“以意逆志”存在的不足,首先要知道其含义,而对于“以意逆志”中“意”字的解释却存在着很多争议。后汉赵岐说:“志,诗人志所欲之事。意,学者之心意也。”“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即认为“意”指读诗人之意,“以意逆志”就是说读诗人以自己对诗篇内容的理解去探求诗人之志。南宋朱熹也表达了相近的意思,他于《四书章句集注》中说:“当以己意逆取作者之意,乃可得之。”是以后世学者大多赞同这种观点。直到清代才出现了不同声音,吴淇在《六朝诗选定论缘起》中提出:“不知志者古人之心事,以意为舆,载志而游,或有方,或无方,意之所到,即志之所在,故以古人之意求古人之志,乃就诗论诗,犹之以人治人也。”吴淇认为,“意”是指客观存在于诗篇之中的“意”,主张从诗篇的客观意义出发去探求诗人之志。张少康先生认为,吴淇的观点固然比较科学,但从孟子的思想体系及说诗状况来看,却并不符合孟子的本意。且不论谁是谁非,就“读者之意”到“诗文本意”的转变来看,吴淇显是已经注意到了“以意逆志”存在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