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未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二者之区别贯穿至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以及法律效果方面。在民法典解释时代,采用法教义学法,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再认识。(1)没有法律根据,即没有给付目的;(2)一方受损,损害是指“得利以他人为代价”,(3)一方得利是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民法典》抽象概括之下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存在差别。(1)取得他人应得的利益;(2)一方获得利益;(3)一方遭受损失;(4)获得利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以上四点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