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具有较为一致的功能,在原则性和实践性上两者发生密切关联。在原则层面,合宪性与法安定性是行政法实施宪法的基本前提,宪法原则对行政法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的入宪,丰富了我国的宪治价值体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规范支持。在实践层面,宪法的实效性是确保行政法不脱离宪法轨道的根本保障,而行政法实践则起着补充、完善和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宪治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实施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制度缺陷(实效性的缺失),宪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法的作用,而行政法也没有完全“正确地实施”宪法,相反,行政法制化形成的“制度牢笼”则开始对宪法实施产生消极影响。。
简介:“一带一路”建设中有许多宪法问题,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乃至成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众多不同形式的合作文件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亲自签署这些合作文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宪法精神,而具有条约和重要协定性质的合作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
简介:环境权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学术界虽尚存理论分歧,但将环境权载入宪法文本的国家日益增多。本文以世界193个国家宪法为蓝本,考察环境权入宪的基本状况。从中可知,环境保护是以三种维度进入各国宪法文本的,即作为宪法权利之维、作为公民义务之维与作为国家政策、原则与社会目标之维。通过归纳与总结,本文认为宪法环境权是所有人或公民(国民)享有适于人发展的、良好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和谐的环境的权利,及时、全面获得关于环境方面的可靠信息的权利、参与制定与环境相关的公共决定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或造成身体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法律救济并给予赔偿的诉讼权利。环境权纳入宪法之后,在具体实施与权利救济方面可能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
简介: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规范宪法迄今在我国已获得相当发展,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配合,我国的规范宪法成果目前只能停留于思想启蒙和学者自道。而规范宪法的僵局同样映射出宪法实施的僵局。如何在制度阙如的背景下克服宪法实施的困境,便成为规范宪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对此提供了重大启发。德国法对于部门宪法的研究主要在于借由"宪法分则"的确立,发挥宪法规范对于各个社会功能领域的辐射和渗透作用,但对于我国而言,部门宪法的引入或许能够为无法与制度实践衔接的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炼的场域,并最终反向促进宪法基本权释义学的提升,以及宪法的现实落实。
简介: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化的仪式,公职人员通过就职宣誓表明其忠于宪法、尊重法律、接受人民监督的决心和承诺,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化移转。宪法授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促进依法治国、提升公民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中的'新生儿',其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存在着宣誓主体有待拓宽、宣誓誓词过于单一、宣誓责任机制缺位、程序规定粗糙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基于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反思,借鉴域外宪法宣誓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宣誓主体拓宽、宣誓誓词多元化、明确宣誓责任、宣誓誓词细化等。
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简介:宪法人之图像,系以'兼具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人之图像,以彰显'永续发展'之国家目标。能源税最主要的宪法界限在于绞杀税之禁止、寓禁于征之禁止,以及不得逾越比例原则。环境公课主要指规费、受益费及特别公课,虽与环境税同样具诱导管制目的,唯因其有对待给付,宪法上要求权限划分和基本权自与环境税不同。能源税宪法上的实质正当性,须有助于权衡诱导管制目的与量能原则,而在确保人性尊严之生存基准取得实质正当性。能源税制定首先须确立为中央税或地方税;若为中央税,立法之初宜予地方参与之权,其税捐收入宜予地方充分之保障。能源税之差别待遇,其节能减碳与手段间是否具实质关联,须具体判断,而不能以抽象之双重红利正当化。能源税如过苛致职业无法永续经营,有违职业自由。从财产权保障观点,亦要求课征能源税后,使企业仍得永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