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关于方志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归纳起来不外有二种意见:一是方志属于地理类。从源流上看,它由汉魏地记、隋唐图经发展而来,到宋代最后定型。从图书分类上看,历代图书目录都把方志归入地理类。二是方志属于历史学的范畴,主张最力的是清代方志大家章学诚,他竭力反对方志是地理书,并把地理学派痛斥为“陋儒”。三是方志既不属地理,又不属历史,它是一种史地两性兼而有之的边缘学科。其中第二种意见已为越来越多学者所接受,持第三种意见的人也不少。笔者不甘寂寞,愿当“陋儒”,坚持方志属于地理学的范畴这一传统观点。现不揣浅陋,把个人的理由陈述如下,供方志学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教。
简介:信托,系指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占有信托人的财产,而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关系.本文欲就信托的法理属性作一探讨.一、信托的产生信托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信托的法理属性联系密切,一般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英国早在封建时代,人们由于普通信仰宗教,而在去世后将土地捐献给教会,从而使君主丧失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以课税权,大大损害了君主的利益.于是在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上地赠送给教会者,须事先申请官府许可,否则予以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赠土地.但虔诚的教徒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想出一种“替教会管土地”的办法来摆脱法律的限制.它的办法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然后再把土地上的收益捐献给教会,使教会能得到与直接捐献土地同样的收益.这种作法是为逃避法令的限制,使教徒能达到多向教会作贡献的目的,后来推广开采用作摆脱长子继承制的限制,使长子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