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简介:现代亲属法(或称家庭法)所面临的社会迥异以往,生育率降低、夫妻经济能力的逆转、异地夫妻、高龄社会的来临等等问题,已经改变了家事事件的面貌.因应面貌完全不同的家庭成员关系,家事审理制度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积极变革,台湾地区也在2012年出台新的"家事事件法",其中有权利(效益)型、(非)对审型家事审理程序理念的思索,也有家事调解、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家事服务中心等制度的革新.华人世界百年来,继受西方对审型审判制度,却仍然有浓厚的本土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判理念.当西方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转向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理理念时,或许我们可以透过实践提供更多有用的人类共享经验.
简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浙江省玉环县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使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日益走向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对传统案件审理模式的突破,同时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益探索。应该说,浙江省开展的公开审理,仅仅是现行审理方式的破题之举,是向真正意义上公开审理的过渡。对公开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必然会涉及观念、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今后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