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人权原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基本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战以前各国都意识到了人权保护问题,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权保护的制度。二战以后,由于战争的残酷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开始全面发展保护人权。因此,战后由主权国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权原则,联合国大会又制定《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极大推动了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发展。
简介:由于环境影响具有独特的跨界性特点,所以环境问题必然是地区问题,甚至是全球问题。作为"部门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发生了一系列的环境灾难,从中人们也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并没有取得新的进展。作为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环境习惯法对于有效保护国际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两者自身的弱点,使得它们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入手,通过介绍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提出了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手段,即打破传统的国家主权思想,在此基础之上,选择一种正确的规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种规则当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在一起,对于本身已经准备改善环境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机构设置。
简介:摘 要:17、18世纪,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在国家形成之前,人是自由且平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的品质与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学说。基本人权的概念最初是从何而来还有待考证,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与基本人权都是历史与文化的产物。二战以前,人权观还处于尚未成型的状态。二战胜利后不久,人民对于自身基本权利的渴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人权的国际性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世界各国关于本国人权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自此,尊重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并为世界各国所认可。
简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与原则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规制市场的国际协调法。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体现了国际经济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法理基础看,这两项原则既是理性精神的反映,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以及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果,它对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提出了全新的标准。从实在法角度考察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在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反补贴制度,WTO对国内程序法的要求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旨在从形式的平等过渡到实质的平等,建立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法治与宪政规则。
简介: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