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专业化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内涵可以概括为外部专业化和内部专业化,从主体角度,后者可以在机构、组织和人员三个层面进一步展开。司法专业化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但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人员层面的专业化是分工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和组织层面的司法专业化则要全面考虑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又包括整体条件和关键条件。以此理论分析我国税务司法,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税务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条件尚不成熟,设立税务法院(法庭)的整体成本高于收益,其中,关键问题是税收案件不足,主要原因是税务缺口(taxgap)引起的民畏官、税务机关权力不规范行使、纳税人权利救济负担沉重等。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通过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化、适当取消清税前置等方式,让扭曲的征纳关系正常化,使税务纠纷真实地涌现出来,再依据实际情况设立税务法院或法庭。
简介: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按照税源决定税收的规律,遵循从税源管理到税收管理的原则对税收收入质量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现实工作中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文章借用企业质量管理的概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界定税收收入质量管理的含义,根据全面质量控制、税收职能理论,就狭义的税收收入质量管理,构建针对国税系统的税收收入质量测量指标体系,并依托陕西省2012年1月—2017年2月相关经济信息,通过实证分析,反映陕西省国税系统近几年税收收入质量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以期为国税机关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管理水平提供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