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修改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证机关如何不失时机地介入地产市场这一全新的服务领域,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及其出让、转让公证中的一些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些探讨。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要让土地使用人实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目的,也就必须允许他能够:第一,占有土地;第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从利用土地中获得一定
简介: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12月13日成功挂牌出让了城市区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总计74.474亩,成交总额20066.936万元,实现政府纯收益约1.27亿元。其中:原德信医药公司33.6亩用地,由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316万元、总额10618.864万元取得,实现政府纯收益均8219万元:原耀华大修厂17.29亩用地,由秦皇岛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316万元、总额5462.376万元取得,实现政府纯收益约4274万元。该两宗地成交价格是该市历年来以净地条件下出让的最高价格。海港区兴隆村改造项目以每亩169万元、总额3985.596万元成交,实现政府纯收益约225万元。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简介:【摘要】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财政部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即“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那么如何顺利实现划转对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地方税种协同管理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简介: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前颁发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下称《办法》),以加强国家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如“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但最低价却没有具体规定,不便于操作,现制定的《办法》则将此规定具体化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是指政府为了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