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标权的客体应当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特定联系,这就是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比商标权客体的其他学说,“联系说”更加契合商标权的本质,故而作为一种解释工具有特殊的意义。2013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对商标权侵权的规定,可以从“联系说”的视角得到合理的解释。“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值得肯定,但法院论证商标权侵权的过程存在缺憾,以“联系说”为指引可以完善商标权侵权认定的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坚持“联系说”,能够使人们在面对商标法的各种问题时,时时以商标权的本质为宗旨,而不至于轻易陷入说理的困惑乃至概念的泥潭。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着重探讨除直接代理以外的其他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通常认为这两条构成间接代理,但笔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也不利于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