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新基金不断发行而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的资产规模停滞不前这一奇怪现象,实证分析资金流与新基金发行的关系、新基金发行的影响因素、新基金发行的影响作用等问题,研究发现:虽然新基金在当期比老基金更能吸引资金流,但新基金的发行会引发同类型老基金资金的流出,因而新基金发行只不过是一场“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并不能使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的资产规模得以扩大。然而,如果基金公司不发行新基金,其市场份额就会被其他公司的新基金抢走,因此基金公司为了“跑马圈地”被迫竞相发行新基金,企图通过发行新基金来改变其市场弱势地位。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行为虽然能在短期内提高市场份额和业绩,但从长期来看这一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可能损害基金公司的业绩。要实现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正确的途径是提高基金业绩而不是发行新基金。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