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垄断法在当今社会有着“经济宪法”的地位,受到包括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果说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那么欧盟竞争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统一欧洲共同市场。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宴施上都保持了领先子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欧盟竞争法即我们所说的反垄断法,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相似,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在外。一方面欧盟竞争法中有不少规范借鉴或移植了美国的版本,另一方面吸收了欧盟一些成员国的国内规范,特别是英国、德国和法国的国内竞争法。因此,欧盟竞争法是在各利益集团的相互斗争、磋商、妥协、矛盾、再斗争、再协商、再妥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目前最为完善的国际间竞争法律制度。
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激起了法律界,尤其是竞争法界的法律人士的注目。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天然弱势地位,更是在竞争法界引起注意。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实现正义,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下,农业豁免也存在其合理性。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则需要更明确界定农产品和农业经济组织的概念和范围。
简介:以发展动能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乃题中应有之义。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是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主要表现为各种产业政策的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前者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最大化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后者作为政府规制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带有弥补市场缺陷和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双重属性。随着竞争政策地位上升为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将在挑战中得以优化升级。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意义重大,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依归,是完善宏观调控优化产业政策的基本路径。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三条法律路径予以保障:一是释宪,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后两者可以有机结合协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