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垄断法在当今社会有着“经济宪法”的地位,受到包括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果说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那么欧盟竞争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统一欧洲共同市场。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宴施上都保持了领先子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欧盟竞争法即我们所说的反垄断法,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相似,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在外。一方面欧盟竞争法中有不少规范借鉴或移植了美国的版本,另一方面吸收了欧盟一些成员国的国内规范,特别是英国、德国和法国的国内竞争法。因此,欧盟竞争法是在各利益集团的相互斗争、磋商、妥协、矛盾、再斗争、再协商、再妥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目前最为完善的国际间竞争法律制度。
简介: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法规之一。实际上,它是由一系列法案组成的法律体系。从最早诞生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走过100多年的历程,已有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柯达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在内的上百家公司因涉嫌垄断而遭到调查和指控,一些公司甚至因此被肢解,有效地促进和维护了美国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公平竞争。然而,1998年当今世界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卷入反垄断一案却给人们带来更多思考,反垄断法如何为迅速崛起的知识经济保驾护航已成为美国法律界、经济界及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要课题。
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