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实施《劳动法》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和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上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交叉作用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亦逐年上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劳动合同争议的产生,除了因为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因为劳动者对《劳动法》缺乏了解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外,劳动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也是引发劳动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1.现有法规中,不同文件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易发生歧义。如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简介:笔者想就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部规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原劳动部规章)、《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省级法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特区法规)o而这些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
简介:《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包含较多弱者保护制度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劳动法本身是规则残缺的;劳动关系中特殊的照顾保护义务可以在民法教义学中得到解释;民法中持续性合同规则得到很大发展;公法在私法上的效力理论可以解释劳动法包含公法规则的问题;集体自治的双轨制结构可以将集体劳动法融入民法的制度和理论中。民法典需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应成为私法社会化的发动机。民法和劳动法的上述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中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