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我和丈夫到外地打工,准备租住一间房子。一房屋中介所收了我们五百元中介费,介绍了几间出租房屋。我与房主均因租金问题没有谈成。请问中介的事项没办成,他们收取的中介费应否退还?读者:燕来燕来同志:你委托房屋中介所给你介绍出租房屋,你与其达成的协议,属居间合同,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高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居间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关系中,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按该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中介所给你介绍了出租房屋,但因租金问题你和房屋出租者均未达成承租房屋的协议,居间人房屋中介所的中介行为没有促成你与出租方承租合同的成立。房屋中介所应当退还其收取你的中介费。但其按居间合同给你提供了出租房,进行了居间服务,你应当支付中介所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简介:2009年4月15日,作为海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推进区域化服务进程的重要一步,海拉贸易第二个区域性代表处——成都办事处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