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件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意味着什么呢?作为“业外人士”的普通民众除了“收费项目减少了”和“收费标准降低了”之外可能对于此事并无更多感触,但在笔者所接触到的各级法院的法官们看来,这件事则意味着迄今为止的“好日子”的结束和他们对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今后日子难过”的慨叹。在他们看来,讼费规则的制定权当然应该是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而且此前一直是由最高法院在实际行使,所以应该由最高法院继续行使。现在国务院“越俎代庖”地出台了《交纳办法》,自然意味着讼费规则制定权的“无奈旁落”。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件事无疑应该是讼费规则制定权的再次旁落,且通过其之再次旁落,直接映衬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步履蹒跚甚至严重受挫。
简介:一、经验:对会计准则性质的认识影响着会计准则的制定 理论上,作为一种由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制度实践,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理论来指导。而准则制定的实践活动则表明,会计理论,包括准则制定理论深深地影响着准则的制定与执行。在指导、影响准则制定的理论体系中,总体指导思想,主要是对会计准则性质、作用等的概括起着决定性作用;指导思想不同,准则制定的具体行动就会各异,而所形成的准则在实施的有效性、适用性等方面也自然有别。 历史上,会计准则的性质通常被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概括为:(1)它是一种技术手段;(2)它具有“经济后果”;(3)它是政治程序的产物。①这三种不同认识所产生的准则必然存在差异
简介:摘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被认为是我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如何使广大会计执业者全面理解新准则的内涵以实现对新规范的严格遵循和精准应用是新准则成功实施的必备条件。本文认为,如何理解“国际趋同”和“中国特色”是把握关键新准则精髓的关键,而理解这两者的关键又必须从准则产生的源头--制定会计准则时所采用的目标导向开展理论上的阐述,才能正本清源,因此,本文采用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的视角,通过分析对比两种导向模式的优劣,得出了在现阶段,我国必须实施坚持以原则导向为主,辅之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混合制定模式,同时,时刻关注实施新准则约束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两者的结构,并努力改善相关约束条件的制约,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才能发挥应有的功用和效能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