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纠纷的部门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一样必须有其价值追寻,只有在正确的价值指引之下才可能保证它是良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国际私法在正义制度的匡正之下追求利益的协调,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国际私法立法,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指引利益的协调一、概述从哲学角度讲,利益是主体给予客体的价值上的肯定。利益反映的是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团、社会)通过客体(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满足的某种需求。利益一般分为主体、客体、需求三要素。理解利益概念,必须充分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源于人的主观需求即自我满足的欲望。为了达到这种人性的自我欲望的充分满足,必须对客体进行合理的分配。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益与分配密切相关。利益分配必须合乎正义。所以,正义和利益又当然相关。关于利益和正义的密不可分性,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大卫·休谟给出了我们经典的分析,在其利益分析论中他认为人类两性之间的性欲,才是社会的最根本的起源。性是男女结合的基础,男女在性的牵引力下,结合成家庭,而家庭也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在家庭的生活中,人类的生活逐渐走向习惯和便利,这就又促使他们更加对社会生活感兴趣,最终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社会形成。“社会的起源是由于另一种有更为明显的弥补办法的需要,即性欲。正是它将男人和女人吸引在一起,而父母间的恩爱继续将它们联合起来,这样便产生了由父母统治的家庭、社会。正是在家庭里,人们从经验知道了社会的好处并且同时去适应它。”①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人类依据感性欲望,通过自发过程,自然而然地走向了社会。社会秩序状态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人性和财物。首先,社会中的人性和财物有其共同性,两者都不可能处于极端状态。什么是极端状态?就是说,人性有自私自立性。但是人性之中这种恶的一面,不可能发挥到极致状态。如果恶的一面无休止地发展,其个体的生存也将无从谈起。因为社会会因此走向崩溃;人性中也有善的一面,即一般而言的“慷慨”,而这种慷慨也是有限的。一个人爱自己的子女、亲属和朋友远甚于陌生人。人如果是绝对慷慨,人和人之间结成社会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
简介:"冲突法"是一个在海商法和非海商法领域都颇让人费解的难题。同时,冲突法上的诸多原则在国际上具有非常普遍的适用性。首先列举了英国冲突法的一些传统规则在海商法上的适用,并介绍了一些侵权和合同法下冲突法的现代学理和实践新理论。随后,通过海商法判例阐述普通法下的新理论"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与大陆法下的"平行诉讼理论"进行比较。最后,对国际冲突法在现代法律和经济环境下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简介: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只要把这一定义稍加改动,我们便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保护中,一国只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是“版权和工业产权独立性原则”。从这一意义上,即使说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体现的特性也不为过。一知识产权产生时期的地域性虽然在今天地域性已被公认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在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曾长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以侵权之债为例,这一领域长期奉行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