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12月3日《法制日报》)
简介:武钢自建厂投产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用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走出一条质量效益型道路的同时,时刻不忘社会效益,时刻不忘武钢人无私奉献的企业精神,时刻不忘武钢人对社会公益事业应尽的义务,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长期、稳定、有效地以多种形式服务于社会,无偿投资于公益事业,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一、武钢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实践武钢从1984年开始,在确立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指导思想、途径方法以及注重效果方面,以不断拓展的姿态受到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高度赞誉.1、武钢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奉献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扶助贫困苏区.从1984年开始,武钢对口扶助湖北省新洲县、黄陂县苏区,不但派出一大批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副县长和副乡长,而且每年投入资金和物资折款30万元到60万元之间,累计已达500万元左右.恢复、扩建、兴建了近20家乡镇企业,兴修农田水利设施30多处,改造新建学校9所,营造了5个绿色农业基地.——支持社区建设.在武钢人心目中,企业所在地青山区与武钢是一个整体,没有武钢的建设就没有青山区的建立,没有青山区的支持就没有武钢的发展.在45.13平方公里的区辖范
简介:【摘要】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与生存,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检察职能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能动司法”,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与其他主体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属性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参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遵循公益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实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化。【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合力保护环境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影响也有加剧的趋势,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但是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约4倍,2003年突破了50万件。①要遏止这种趋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有力的武器。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环境保护己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实生活当中,许多环境污染的行为因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环境权益,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现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行政体制方面的限制,对环境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因此,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简介:摘要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积极老龄化”这一理念必须放在重要位置。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势必要提升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而公益活动正是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内容。老年人具备公益活动参与的独特优势,但如今我国在此方面的发展并不完善,而中国传统文化道家思想中有许多内容与老年人的公益活动不谋而合。“损有余而补不足”、“无为”、“以善为本”等观点都可以融入老年人的公益参与。本文致力于道家思想与老年人公益活动参与的融合,望能为“老有所依”提出传统文化视角下的方案,以此来推动“积极老龄化”的实现。
简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是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管理事务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尚存在理念、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制约,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包括:(1)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立法,明确参与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类型,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2)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保障社会组织参加公益诉讼;(3)健全社会支持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4)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动力;(5)健全效果评估制度,保证公益诉讼的裁判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