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权是国家治理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裁判方式为核心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制度化力量。审判活动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审判权的天然属性是中立,决定了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是独立的。我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理基础即赖于此。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架构中,我们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这一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这也体现了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审判权行使的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
简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可以说,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人民法院而言,要贯彻好十五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决做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怎样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怎样才能使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好更充分?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出发点、根本
简介:<正>20世纪是世界大战的世纪。具体的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利益对立,在该世纪达到了自民族国家诞生以来最为激烈的程度。但是,在20世纪后半期,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人员交往和信息交流的全球化,促成了很多超国家的机构的建立和适用于很多国家的规则的制定,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像国内法一样——同等处理相同的事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STGH)的努力,也经历了类似的历程。在全球化的社会中,自然就要求对大规模的严重犯罪,例如侵略战争和谋杀民众,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特别是当这些犯罪在相关国家完全没能或者没能公正地受到追究和处罚的时候。但是,这一要求与传统的国家刑罚权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冲突,至
简介:行政审判权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裁决行政案件的权力。行政审判权作为司法权之一种,对行政诉讼制度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履行人权利保障最后屏障的功能。文章从行政审判权的理论厘定、行政审判权与相关权利(力)的关系、行政审判权的发展态势等几个方面对行政审判权进行了一定研究。
简介:首先,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实行代议制,而为了保证代议机关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必须把国家权力分成三种,分别委托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并使之相互制约.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当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任何两种权力的融合,必然产生专制.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作为政权组织原则在资产阶级各国被普遍付诸实践.司法独立正是基于此而提出的,它指的是司法权的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权力的独立,即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首层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两项权力一样地位平等,不受其它权力的领导与支配,它通过对纠纷的处理来制约和纠正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偏差;二是指司法运行机制的独立,即法官只忠于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独立.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下的产物,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派生.
简介:【摘要】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它不仅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也是在现行体制下有效解放我国司法审判权的重要途径。它通过延展司法审判权范畴、赋予法院解释公共利益权、放开原告资格等内容解放我国司法审判权,使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回归宪法配置。【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审判权司法价值一、我国司法审判权结构及其困惑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权力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基本形式,已是共识。在我国现行宪法中,采用议行合一制配置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力,其他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国宪法第126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第128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而不是司法权的独立。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审判独立与法律所设计的独立具有两大差异:……
简介:文章强调了一个有效的辩护援助体系对保障公平审判权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穷人能够平等地享有正义,一个国家必须拥有一套提供给他们律师的机制。文章分析了促使一个国家为她的公民建立有效公平审判权的关键因素。文章首先论述了,中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在其公民权利保护进程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和继续发展法律援助对中国长远利益的必要性。其次,本文表明了,国际组织怎样通过培训和能力培养方式在支持权利保护的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最后,文章指出只有充分尊重中国的自治,国际合作才能发挥更大作用。文章特别展示了IBJ的经验,以显示国际组织如何与中国政府开展合作,成功地提高中国公民权利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