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两种最基本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更注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的形式实行表决权和分红权差异模式。但在实务中,尤其是初创型公司绝大多数采用工商登记模板而未对股权进行规划,使股权结构成为公司发展的阻碍。
简介:种类股的实质是股权的类别化,即股权内容的自治性配置。我国公司能否设置种类股,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作为国际通行的公司股份类别,种类股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备,种类股股权设计也灵活多样。我国的公司法面对多变的国内市场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表现出公司股份制度供给不足,而种类股的设置正是提升我国公司法竞争力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设置种类股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融资价值,科学理解并深化股权平等原则,促进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更好贯彻。我国在种类股的具体设置时,应当考虑公司自由配置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剩余财产分配事项、表决权事项、转换权事项、偿还权事项等因素。同时,对种类股股权的保护,是种类股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