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未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二者之区别贯穿至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以及法律效果方面。在民法典解释时代,采用法教义学法,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再认识。(1)没有法律根据,即没有给付目的;(2)一方受损,损害是指“得利以他人为代价”,(3)一方得利是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民法典》抽象概括之下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存在差别。(1)取得他人应得的利益;(2)一方获得利益;(3)一方遭受损失;(4)获得利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以上四点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
简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受制于特定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和救济效果,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来看,排他性地使用侵权责任构成或合同责任构成均有其利弊,妥当的做法是兼顾两种法律领域的根本思想建构妥当的处理规则。从我国好意同乘的案例实证考察结果来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以及允许责任减轻的认识均获肯定。将情谊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侵权责任还是中间责任,取决于对侵权责任的特定理论构想,但从侵权法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侵权模式因其广泛的包容性而值得肯定。
简介:摘要当下我国行政给付制度亟待建立。宪法教义学的发展为行政给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和文本依据。而“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的二分法,使得行政给付在不同的理念之下产生不同含义,立足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成为必然选择。在我国宪法文本基础上,对此加以修正或者解释对于构建行政给付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