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儿童是社会的弱势者,依其行为能力,原本就应该被社会给予充分的保护。但就近年来报道出来的多起触目惊心的虐待儿童事件,让我们着重反思人性的同时,建议虐待儿童罪入刑的声音亦不断涌现。而笔者对虐待儿童罪入刑持反对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所构建的有关于儿童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构建的体系较为严密,而刑法也具有谦抑性,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入刑标准尚未形成结论,并且法律应当保证安定性。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