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寿险业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近20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利率波动较大,对寿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终导致了利差风险存在。寿险产品,本质上属于金融类产品,不论是提供定额的保险保障还是不定额的保险保障的产品,利率始终是其定价时的重要参数之一。产品定价时所采用的利率,不管是监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定价利率,还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通货膨胀率、投资回报率的历史情况,兼顾未来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利率,都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利率。由于寿险产品的长期性,这种假设性利率就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利率上下波动的影响。因此,要防止利差风险的出现,一方面有赖于对假设性预定利率的科学、合理设置,另一方面有赖于保险资金的良性运作。
简介: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GATT1994第3(4)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应适用"竞争条件标准",重点考察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体现了WTO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即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的手段。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技术法规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功能决定了《TBT协定》第2(1)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不能完全直接沿用"竞争条件标准"。因此,上诉机构确立了"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即如果技术法规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源于合法的规制区分,则该技术法规就没有违反《TBT协定》第2(1)条中的"不低于待遇"要求。这一标准在法律解释层面确认WTO成员方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WTO成员方假借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