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及其产品获得质量认证是突破技术壁垒、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等效适用ISO9000族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质量法》及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对我国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针对《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服务作为质量认证对象的法律定位、强制性认证对象、外资进入认证领域立法现状及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评析,特别指出质量认证“书面保证”的“担保”性质,认为质量认证机构应对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证明不实而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