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极大丰富,人们衣食住行水平显著提高。在这一“行”中,机动车数量猛烈增长就是鲜明的体现。对待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一方面机动车数量增加方便了出行,便捷的交通节省了我们很多时间,另一方面,机动车数辆的增加也加大了道路的拥堵情况,同时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增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呢?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赔付呢?面对这些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要作用就不言而喻了。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赔偿对象及立法目的,并结合审判工作及相关工作中的实际案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最后总结出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简介:<正>从20世纪90年代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国家倡导机动车车主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车主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极低。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没有保险保障,致使许多受害人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增多。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可以说,交强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加以实施,委托商业保险人进行经营,以达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采用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